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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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第1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
˙ 第2條 本社以置辦日常必需物品等供社員之需要及其他有關社員福利事項為目的。
˙ 第3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 第4條 本社以高雄市行政區為業務區域。
˙ 第5條 本社社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內)、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145號(社本部)、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高雄市政府鳳山行政中心內)及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樓(幼兒園)。
第二章 社 員
˙ 第6條 本社社員: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員工暨本社員工為合格,其不足法定年齡而限制行為能力者,得為預備社員,新任員工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二、本府各機關得為團體社員。
˙ 第7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離 職。
二、死 亡。
˙ 第8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金。
第三章 社 股
˙ 第9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拾元,社員每人至少認購拾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能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廿。
˙ 第10條 社員認購社股股金應一次繳清。
第四章 組 織
˙ 第11條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 第12條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社員代表選舉,其名額以社員人數之1.5%為上限,並採分組選舉方式辦理之,其分組以高雄市政府下設之各局、處、委員會等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為分組單位,區公所為一獨立分組單位。各分組單位社員代表人數以社籍清查之各分組單位社員人數比例分配之,惟每一分組單位至少分配一名社員代表,社員人數超過100人者,每增加50人,社員代表增加一名,至多分配10名社員代表,各分組單位社員代表人數,經理事會決議後,由各分組單位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其投票方式採通訊投票為之。
前項社員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社員代表調離原分組單位或出缺時,由原分組單位補選或就當屆社員代表選舉未當選人員之得票多寡依遞補之,其任期以原任期為準。
˙ 第13條 本社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其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辦理,由合格社員申請登記為侯選人,於社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之。但每一分組單位至多當選理事二人,監事一人為限。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監事分別推選之。
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均得連任。
˙ 第14條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 第15條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 審核並接受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 制訂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 規畫社務進行。
六、 處理理、監事及社員代表之提議事項。
七、 通過對外借款最高金額。
˙ 第16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擬訂業務計劃。
二、 聘任職員。
三、 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 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 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 處理其他理、監事提出之事務。
七、 通過社員之入、出社。
˙ 第17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 第18條 本社置經理、副理、園長、專員、會計、資訊、總務、人事、社務、司庫、新品、供銷、教師(具教師資格者)、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廚師、服務員。經理由理事會聘任之,其他人員由經理提請理事會僱用之。
˙ 第19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門經營。
˙ 第20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定之。
˙ 第21條 理、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 第22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 議
˙ 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