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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 社員代表選舉辦法
發佈日期:2024/03/12

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 社員代表選舉辦法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第十三屆第五次理事會決議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通常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臨時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廿三日通常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通常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辦法依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暨本社章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社籍清查)

合作社應於社員代表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由理事會推定理事3人,成立社員社籍清查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辦理下列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

  一、查對校正原有社員名冊。

二、將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之合格社員及出社社員,分別列冊,提送合作社。

第三條(公告備查)

合作社應於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將合格社員及出社社員,分別列冊,連同選舉時間、應選名額、候補名額、候選人名單選舉方式,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公告應於合作社選舉投票日六十日前為之,對社籍有異議之社員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合作社請求更正。

第四條

  前條公告日後入社之社員,經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亦不得行使當屆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五條(社員代表資格)

  本社社員代表須為本社合格社員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入社一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利用額達新台幣六仟元以上。

第六條(資格審查小組)

  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指定社員或社員代表三人成立資格審查小組。

第七條(資格審查)

社員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於社員代表開票完成後針對當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合作社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本人。有異議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檢附有關書證以書面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資格審查小組接獲複審申請時,應於三日內審查完成,並通知本人。經複審決定者,不得再行異議。

經資格審查小組審查社員代表當選人不符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者,應由各分組單位其他候選人依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

第八條(選舉公告)

刪除

第九條(直接選舉)

本社社員代表由各分組單位合格社員直接選舉,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選舉。

 

社員代表選舉,其名額以社員人數之1.5%為上限,並採分組選舉方式辦理之,其分組以高雄市政府下設之各局、處、委員會等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為分組單位,區公所為一獨立分組單位。各分組單位社員代表人數以社籍清查之各分組單位社員人數比例分配之,惟每一分組單位至少分配一名社員代表,社員人數超過100人者,每增加50人,社員代表增加一名,至多分配10名社員代表,各分組單位社員代表人數,經理事會決議後,由各分組單位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其投票方式採通訊投票為之。

 

前項社員代表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社員代表調離原分組單位或出缺時,由原分組單位補選或就當屆社員代表選舉未當選人員之得票多寡依遞補之,其任期以原任期為準。

第十條(選舉前應辦事項)

本社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社員中指定若干人為選務人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務。

 

前項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監票員。

第十一條(通訊投票選票送達方式)

社員代表之通訊投票,應由本社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各分組單位合格社員人數,以公文交換或掛號郵寄選舉票,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之。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前項選舉票應載明投票截止時間。

第十二條(通訊投票方式)

本社辦理社員代表通訊投票選舉時將選舉票寄由各合格社員本人圈寫密封後投入本社公告之投票地點之票匭或以公文交換或掛號方式寄回本社。
 
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第十三條(領取選票)

社各分組單位選舉社員代表時,應出示社員證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與社員名冊相符,於本人名下簽名或蓋章,領取選舉票。

第十四條(選舉效力)

刪除

第十五條(開票作業)

社員代表之選舉,應於截止投票日後舉行開票作業,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本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

 

前項當選人及候補人名單,按得票數多寡之次序,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布並公告之。

第十六條(選舉會議紀錄報請備查) 

社員代表之選舉,經開票完畢後,應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布選舉結果,並由會議主席會同監票員將有效票及無效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共同簽名或蓋章,連同社員名冊及用餘選舉票,由合作社保存至任期屆滿為止。選舉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通知)

  社應於社員代表當選人名單公告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當選人不接受當選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答覆之,屆期未答覆者,視為接受。當選人不接受當選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之。

第十八條(補充條款)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合作社法暨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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