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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2024/03/12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1 條 本準則依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條 合作社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其表達如下:

(一)資產: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

(三)權益:社員股金、資本公積、累積結餘(或累積短絀)。

二、收支餘絀表,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五)本期結餘(或短絀)。

三、財產目錄,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原值:指財產購入時之取得成本。

(二)折舊額:指本年所提之折舊費用。

(三)累計折舊:指歷年來所累積之折舊額。

(四)帳面價值:指財產原值減除累計折舊後之餘額。

四、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表,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本期結餘:指收支餘絀表所列全年度之結餘。

(二)股息:指依社員繳納股金總額按章程規定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年息百分比計算之提撥額。

(三)應分配結餘:指本期結餘加計累積結餘(或減累積短絀)再減股息後之餘額。

(四)法定公積:指應分配結餘按章程規定百分比計算之提撥額。

(五)公益金:指應分配結餘按章程規定百分比計算之提撥額。

(六)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指應分配結餘按章程規定百分比計算之撥額。

(七)社員分配金:指應分配結餘減除法定公積、公益金、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後之餘額。應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

3 條 合作社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業務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4 條 合作社財務報表之製作,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製作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

5 條 合作社會計事務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

一、原始憑證之核簽。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

四、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及解釋。

五、年終決算之處理。

六、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

七、會計人員之交接事宜。

八、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6 條 合作社會計事務,原則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7 條 合作社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應於年終決算時,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所稱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8 條 合作社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9 條 合作社之財務處理,應依相關規定及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10 條 合作社之帳務處理及財物管理,應分由不同人員辦理。

前項人員,合作社得規定其須辦理保證或信用保險。

11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

12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社務會,合作社得酌給出席費。但已支領前條第二項公費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13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職員對合作社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社務會通過後,酌給慰勞金或酌贈紀念品。

14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職員出國或在國內參觀考察,應與業務相關並編列預算。但情形特殊經社務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5 條 合作社依本準則支給之各項費用,應參酌業務收益,由社務會分別訂定基準,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6 條 本準則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1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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