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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應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08/05/13

本局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高市社局四字第二四二○○號函頒行
內政部七十六年八月十九日 台內社字第五二九二二七號函核備

 

一、    高雄市合作社之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    合作社職員之薪給、考績、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及其他有關人。
            事之管理,得由合作社視實際需要訂定辦法,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三、    合作設置經理(必要時得置副理)文書、會計、司庫各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之,分掌業務、社務(會議、登記、社
            籍、人事、合作教育等)帳務及財務。
四、    理事主席不得兼任經理,經理、會計、司庫不得互兼。
五、    合作社得視業務需要,置專員、事務員、助理員、見習生、雇員,必要時亦得分部經營業務,部置主任,部以下設
            股、股置股長,分掌各項事務,均由經理提請理事會聘用之。
六、    合作社理事主席或常務理事駐社辦公得支領公費。
七、    合作社監事主席或監事駐社監察期間得支領公費。
八、    合作社理監事未支領公費者,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惟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於辦公時間內出席會議
            時不得支領出席費。
九、    合作社理事兼職員如已支領職員薪津,不得支領任何理事公費。
十、    合作社理監事及職員出國或在國內參觀考察,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支用合作社經費。
十一、合作社應參酌財務狀況,訂定員工退休金給付辦法,提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稅捐稽徵機關核備後,依規定提
            列退休金,以給付員工之退休金,員工在職死亡時應給予撫恤金。
十二、理監事在任內有特殊貢獻者,得於任滿未連任時贈予紀念品,在職死亡者得致弔慰金,因公殉職者得給予撫恤金。
十三、合作社職員應於到職時辦妥保證手續,填具保證書(附格式)一式二份,經理監事會審議認可後分存理監事會,按
            時對保並列作移交,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職員,由公務人員兼任者得免辦保證手續。
十四、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前擬具次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連同年度終了後所編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
            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於社員(代表)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
            關備查。
十五、監事會應認真審核前項書類,如有疏失應負失職責任,發現重大錯誤或弊端時應提請社員(代表)大會研討並追究
            責任。
十六、合作社各項費用應按照預算項目開支。必要變更或流用時,應經社務會 決議並提社員(代表)大會追認。
十七、合作社較重大之財產購置、變賣及營繕工程,應經社務會通過後提請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社員(代表)大會得
            推選小組或委員會擬定底價, 依招標、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並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十八、消費合作社之進貨得由社務會參酌實際情形採議價、比價、招標方式授權經理或推派採購小組辦理。
十九、社有財產,應由監事會,會同經管部門至少於每年度終了時盤點一次。
二十、財務經管人員離職時應列冊移交,如有短缺或手續不清者,應負責賠償。
二十一、合作社之盈餘應於支付股息、提撥公積金、公益金及酬勞金後始得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撥為資本公積,增加
                股金或建築基金。
二十二、合作社依本注意事項支給之各項費用應參酌業務收益由社務會分別訂定標準,提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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